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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家烈涉嫌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家烈在担任河池市市*管理局副局长、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施工、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年至年多次收受工程老板熊某、韦某、兰某等多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家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家烈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家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家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家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家烈退出的犯罪所得.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河池市纪委监委组织80余人到河池中院开展河池市“庭审课堂,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观看庭审直播。凤山县纪委监委组织*员领导干部到庭旁听,凤山县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媒体、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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