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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河池南丹罗燕波涉黑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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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卢宇恩等4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年至年11月间,罗燕波(已判刑)先后纠集欧仁武等22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卢宇恩、马某全、姚某等人,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争强争霸,攫取非法利益,先后形成以罗燕波为首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和以罗燕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图为各被告人在庭上

被告人卢宇恩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参与故意伤害1起(已判决)、开设*场1起、聚众斗殴1起、伪证1起。被告人马某全在参加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过程中参与非法拘禁1起、违法行为2起;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参与开设*场1起(已判决)、窝藏1起(已判决)、聚众斗殴1起。被告人姚某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参与开设*场1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牙某成参与寻衅滋事1起。

其中,卢宇恩、马某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姚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牙某成非涉黑人员。

法院认为

△图为法院合议庭

被告人卢宇恩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场罪、伪证罪。

被告人马某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姚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

被告人牙某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

△图为庭审现场

一、被告人卢宇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场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三千元。

二、被告人马某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姚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四、被告人牙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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