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月薪、包住宿、免签证”对于找工作、想赚钱的人,可谓是妥妥的“大诱惑”。一些求职者看到这样的招聘广告不免趋之如鹜,殊不知已被诱入“骗局”,“参演”现实版的“孤注一掷”,最后的结果不是高额的回报,而是面临法律的惩处。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涉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案件的刘某等18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出境或者引诱、拉拢他人非法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可以获得高额报酬为幌子,引诱、拉拢被告人覃某保等7人非法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时,指使覃某保、覃某侠等3人分别拉拢、引诱、介绍被告人潘某俊、韦某田、罗某贤、孙某诚、兰某茂等13人,非法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刘某的组织安排下,覃某保等20余人从广西柳州、广东深圳、福建厦门等地聚集至云南西双版纳,随后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等人纷纷落网,其中被告人覃某侠、潘某俊等人主动投案(其他部分非法出境人员另案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潘某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刘某服刑期间,发现其还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被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覃某保、覃某侠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刘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被告人潘某俊等15人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某保、覃某侠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潘某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某贤、孙某诚、兰某茂犯罪时系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覃某保等17名被告人还具有坦白或自首,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刘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与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覃某保等2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田等12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贤等3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以上18名被告人,均是被“国外高薪招聘”“轻松躺平赚钱”“免费出入境”等花言巧语所迷惑,抱着可以“一夜暴富”的心理非法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不但没走上理想中的“钱”途,反而走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在此提醒广大务工者和即将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要轻信“高薪”诱惑,贪图小利,走上歧途。维护边境安全,人人有责。广大公民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出入境的管理规定,采取合法的方式出入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