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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开展城区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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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宜州区城区主干道市容乱象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路树、电杆、围墙上等随意悬挂横幅广告,违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按每悬挂一幅处以元的罚款。

  二、严禁车辆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违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锁轮、拖移车辆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车辆带泥污染路面,违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乱倒污水。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乱倒污水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五、门店陈旧破损的广告招牌要及时修复、更换,门店招牌设置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超门槛经营,违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七、临街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违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适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请广大市民和商户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切实提高自身文明素质,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举报-

  

  

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年3月10日

  

  

  

  来源丨河池市宜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编辑丨杨嘉佳

  校对丨樊思思

  编委丨潘忻燕

  编审丨莫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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