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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黄红正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被告人黄红正与被害人韦某岭(女,时年44岁)均租住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某社区出租房二楼。出租房分户安装自来水及水表,水龙头外置于走廊。黄红正怀疑韦某岭及韦某岭的孙女吴某雨(殁年3岁)偷用其自来水,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年8月6日上午,黄红正与韦某岭发生口角后,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并购买砍刀一把。当日18时许,黄红正见吴某雨独自在家中看电视,即持砍刀进入房间,朝吴某雨头颈部连续砍击数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黄红正携砍刀离开房间,在二楼走廊遇到闻声赶来的韦某岭。韦某岭伸手阻拦,黄红正又用砍刀砍伤韦某岭左手,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吴某雨系锐器砍击后颈背部导致大失血死亡,韦某岭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红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红正因邻里纠纷,经预谋持刀入户报复幼女及家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红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