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关管理机制建设不健全,管理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急需加强对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风险,实现安全利用。为此,制定《条例》对饮用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规范,实现我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将有利于我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据了解,《条例》是一部在详细调查研究、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订立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护措施上,包括了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以及开采规定、建设管理、生产企业的义务、旅游开发、风险与应急管理等内容,《条例》都逐一作了规定,并针对部分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就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后续工作,发布会表示,要充分发挥**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努力做好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要加强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法规实施效果的信息反馈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使《条例》成为保护河池绿水青山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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